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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5刑初753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郭某  曾用名 民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前科材料 无 强制 措施 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刘建立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7〕739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4月1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新XXXXX的灰色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青羊区青羊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大道129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郭某试图驾车逃跑,被民警拦下。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69.4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同年4月21日止被羁押的4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审判员 王润明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