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执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四川仁寿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仁寿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天之府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二段。法定代表人:王远智,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龙滩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李志高,总经理。第三人:成都天之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望丛中路1088号。法定代表人:党晓峰,总经理。第三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龙吟街56号。法定代表人:唐作银,总经理。本院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四川仁寿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天之府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四川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本院(2016)川14民初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4民初7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执行员 谭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