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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2刑申45号王某:你因犯诈骗罪一案,对本院(2002)二中刑终字第1370号刑事裁定不服,认为:杭州默沙东公司是你的客户之一,无论你在中远国旅、北京国际商旅还是在华商国际旅行社工作,默沙东公司一直随你的公司变动保持与你本人的会议业务往来,非常信任你。诈骗罪要有受害人,从会议金额看,默沙东公司会议预算为人民币43万元,实际花费33万余元,你为他们办会省去10万元,默沙东公司明显是受益人。事实上,这8万多元是你本人垫付的车费、餐费、会议布展费,这些钱是参会人员在会议中消费的,不是公共财物。你从来都没有开立、经手过国际商旅欧美部的账户,也没有从开立账户的银行提取过任何现金。你经营期间,由于业务繁忙,资金紧张,从国际商旅账户拿出8万余元归自己根本行不通。你为证明自己无罪,做了多年努力,直至2006年你得知承包费被侵占后,将有关单位和华商国旅告到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到银行寻找证据时,你发现这笔钱主要是默沙东公司的会议汇款,这笔汇款被官员们转走并侵占。如果这笔钱按正常程序归还你个人,你永远搞不清这笔钱是从哪里来的,也就没有机会洗清强加在你头上的诈骗罪名。现在海淀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确认默沙东公司上海办事处于2001年10月30日支付华商国际旅行社的会议费28万余元为你本人的承包费,判决国家地震局地震预测所将款项退还给华商国际旅行社进而连本带利归还你,你完全有理由要求重新审理16年前的刑事案件。以北京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从根本上否定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2)东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刑终字第1370号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在中远国际旅行社美大部任经理期间,承办了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举办的“上海国家医药研讨会”。你离开中远国际旅行社,承包北京国际商旅公司欧美部后,向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谎称中远国际旅行社国际会议及展览部已更名为北京国际商旅公司,并伪造了公司名称变更通知、收款证明及公章,要求该办事处将“上海国家医药研讨会”的会议费余款人民币82362.50元汇至北京国际商旅公司欧美部的账号内,后将该款据为己有。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相关银行凭证、公司开户证明、营业执照、变更通知、协议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你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299000元系你承包华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期间的经营收入,与本案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无关。故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