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3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许昊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32713号原告许昊,男,1992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委托代理人袁丽萍,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双槐里1号楼302室。负责人马俊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宪营,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昊与被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许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