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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继标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标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32刑初73号公诉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继标,男,布依族,1980年1月1日生,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被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生态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继标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继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三检生态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清明节期间,被告人黄继标以修建房子为由,向他人购买位于交然村境内的两幅山林,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所购买的林木马尾松全部砍伐。总合计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35.7359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黄继标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清明节期间,被告人黄继标以修建房子为由,分别以2400元和2200元的价格向丰乐社区农户莫应文和陈占和购买位于交然村“麻座房背后坡”(地名)和“垮滩”(地名)两幅山林,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所购买的两幅山林林木全部砍伐。经鉴定,滥伐林木现场“麻座房背后坡”树种为马尾松,面积为2.45亩,林种为国家公益林,采伐73株,活立木蓄积16.604立方米,林木价值9132.2元;滥伐林木现场“垮滩”坡树种为马尾松,面积为5.23亩,林种为国家公益林,采伐128株,活立木蓄积19.1319立方米,林木价值10522.54元。总合计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35.7359立方米,林木价值19654.74元。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黄继标用于砍伐的小型手提式油锯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继标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列举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和辨认笔录及照片、滥伐林木伐桩计算表、滥伐林木现场鉴定意见书、滥伐林木蓄积计算表等证据证实,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继标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黄继标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油锯一把,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黄继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继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小型手提式油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锡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胜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