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玛伦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华泰储运有限公司,天津金狮五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文明,刘荣芝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初559号申请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22楼。法定代表人:连柏林,董事长。被申请人: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金融贸易服务中心B座012室。法定代表人:杜海。被申请人: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北港东三路530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被申请人:天津玛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一期海润物流园12-15号仓库。法定代表人:杜海。被申请人:天津港保税区华泰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内。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被申请人:天津金狮五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1号B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彦锋。被申请人:张文明,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塘沽区。被申请人:刘荣芝,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塘沽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玛伦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华泰储运有限公司、天津金狮五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文明、刘荣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玛伦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华泰储运有限公司、天津金狮五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文明、刘荣芝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75,994,544.8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玛伦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华泰储运有限公司、天津金狮五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文明、刘荣芝银行存款人民币175,994,544.8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天衣审 判 员 周 欣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须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