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2017)湘0903民监3号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与原审被告益阳虎升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益阳虎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监3号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原审被告益阳虎升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益阳虎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与原审被告益阳虎升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的(2008)益赫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颜志军审判员 司马慧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