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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侯某与刘在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刘在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巨野佳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639号原告:侯某。法定代理人:侯可琦,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逄文静,女,198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牛凯,系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在富,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12、15层。法定代表人:孙家明,职务总经理。被告:巨野佳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巨野县光明路64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怡安诉被告刘在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巨野佳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在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巨野佳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在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巨野佳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怡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建敏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郭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