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巴军峰与贾永辉、闻喜县鑫恒通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军峰,贾永辉,闻喜县鑫恒通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117号原告:巴军峰,男,1973年4月7日出生,回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照红,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永辉,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被告:闻喜县鑫恒通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桐城镇下阳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铺安街天泰房产文化苑A号楼1-2层。原告巴军峰与被告贾永辉、闻喜县鑫恒通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巴军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巴军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逊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