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6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谢伟忠、涂丽华与上海万画国贸影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伟忠,涂丽华,上海万画国贸影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8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伟忠,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涂丽华,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万画国贸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燕。上诉人谢伟忠、涂丽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万画国贸影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8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谢伟忠、涂丽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谢伟忠、涂丽华与上海朗悦���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此前经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该案是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上海万画国贸影业有限公司是商铺实际占有使用人,谢伟忠、涂丽华基于物上请求权要求排除妨害,故一审法院以“原告诉请事由已经仲裁裁决,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再行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谢伟忠、涂丽华的起诉,无法律依据。谢伟忠、涂丽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海万画国贸影业有限公司将坐落本市沪太路XXX号XXX号商铺恢复原状后返还谢伟忠、涂丽华;2、判令上海万画国贸影业有限公司以每月4,5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谢伟忠、涂丽华系本市沪太路XXX号XXX号商铺业主,上海万画国贸影业有限公司系商铺实际占用人。2007年,谢伟忠、涂丽华自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上述商铺后,与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委托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商铺,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为该合同担保方。委托合同到期后,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返还商铺,经多次催告,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与谢伟忠、涂丽华签订《延期交房约定》,约定交房时间延期至2013年9月1日,但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但未准时交房,其关联公司上海特诺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学将商铺出租给上海万画国贸影业有限公司。谢伟忠、涂丽华认为,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权出租系争商铺,上海万画国贸影业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审核相对方的资质,且经谢伟忠、涂丽华致函,未积极与谢伟忠、涂丽华,侵害了谢伟忠、涂丽华合法权益,故提出如上诉请。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谢伟忠、涂丽华提交的相关证据查明,谢伟忠、涂丽华因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及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交房,于2015年11月16日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系争商铺恢复原状返还给谢伟忠、涂丽华,并要求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80,000元。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沪仲案字第1805号裁决,裁决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系争商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谢伟忠、涂丽华,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时需按照每月1961元支付系争商铺自2015年8月起至返还之日止的租金,还裁决上海��方国贸有限公司对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谢伟忠、涂丽华其他仲裁请求。裁决生效后,谢伟忠、涂丽华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7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裁定书同时载明,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综上,谢伟忠、涂丽华诉请事由已经仲裁裁决,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再起诉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据此裁定:驳回谢伟忠、涂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选择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还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生效仲裁裁决书基于谢伟忠、涂丽华的申请,已裁决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系争商铺,并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租金,且谢伟忠、涂丽华已依据生效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谢伟忠、涂丽华再起诉要求上海万画国贸影业有限公司返还系争商铺,并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其实质仍是收回房屋,并获得他人占用期间的收益。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再行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张煜审判长 卢薇薇审判员 邬海蓉审判员 王晓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