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万征兵、刘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万征兵,刘桂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1民初280号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阳东升,该行董事长。被告万征兵,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被告刘桂玲,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万征兵、刘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银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泓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