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英玉连、牟红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玉连,牟红岩,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671号申请执行人:英玉连,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沭县。被执行人:牟红岩,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申请执行人英玉连与被执行人牟红岩、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鲁0211民初11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707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1民初11979号民事判决书针对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