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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阮晓东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阮晓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998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永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羽,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丽英,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阮晓东,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和被申请人阮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85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渝0103民初8867号民事裁定该案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处理。现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解保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