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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赖良基、王丽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赖良基,王丽仙,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申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赖良基,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丽仙,女,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宋文,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再审人赖良基因与被申请人王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赖良基再审称: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合法送达进行缺席审理,原审认定事实有误,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授意,将上述借款360000元转账给案外人林杨,后林杨又将该笔款项转还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已经偿还讼争款项。请求: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查明事实后重审或依法改判。经审查,原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王丽仙与被告赖良基书面签订借款协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返还借款36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赖良基、宋文系夫妻关系,因该债务发生在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请求两被告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日息1%过高,原告主张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赖良基、宋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赖良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丽仙借款3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月息2%计算,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宋文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再审人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合法送达进行缺席审理。经查:原审以被告赖良基的户籍地福州市××路××楼××单元及电话用法院特快专递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以“电联拒收”为由退回,依法缺席审理,程序合法;申请再审人认为其已根据被申请人的授意,将上述借款360000元转账给案外人林杨,后林杨又将该笔款项转还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已经偿还讼争款项。经查:被申请人王丽仙认为案外人林杨偿还的380000元是其与林杨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其仍持有赖良基的借条原件。综上,申请再审人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赖良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志诚审判员  林景云审判员  吴小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娜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