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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李东红、崔海龙与潘凤侠、常泽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红,崔海龙,潘凤侠,常泽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4298号原告:李东红,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委托代理人:尹秋侠,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崔海龙,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潘凤侠,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常泽琳(追加),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迁安市。原告李东红、崔海龙与被告潘凤侠、常泽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东红、崔海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红、崔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红、崔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379元,减半收取3190元,由原告李东红、崔海龙负担。审判长张海祁审判员李立国审判员徐俊荣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唐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