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2民初6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侯申全与朱雄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申全,朱雄彬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180号原告:侯申全,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朱雄彬,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申全与被告朱雄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申全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申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申全负担。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於丹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