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南宁市武鸣弘瑞乡镇供水有限公司与方金元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武鸣弘瑞乡镇供水有限公司,方金元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2282号原告南宁市武鸣弘瑞乡镇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农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5968745928。被告方金元,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南宁市武鸣弘瑞乡镇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方金元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由于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足额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黄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