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晓军与被告陈绪凤、程文静第三人西安齐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军,陈绪凤,程文静,西安齐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854号原告:黄晓军,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太元路241号元景轩A单元190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慎,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绪凤,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金明龙广告制作部经营者,住西安市含元路241号含元景轩2号楼2单元1906。被告:程文静,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回族,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办公室文员,住西安市凤城三路雅荷四季城A810-01。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坤,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西安齐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路199号7幢2单元20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00FQ34。法定代表人黄通,总经理。原告黄晓军与被告陈绪凤、程文静,第三人西安齐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黄晓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晓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