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终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明国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明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57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明国,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宁安市,朝鲜族,初中文化,家住宁安市。2011年1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27日因多次传讯不到案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明国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浙0782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明国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高明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明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明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明国撤回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5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鸣审 判 员 曹益军审 判 员 赵 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斯蓓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