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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马小亮诉绩溪东晖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亮,绩溪东晖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585号原告:马小亮,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绩溪东晖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上庄镇上庄村金坑村组原小学(校舍)。法定代表人:崔太平,经理。原告马小亮诉被告绩溪东晖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对被告绩溪东晖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必须进行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邵新飞审 判 员  江芳华人民陪审员  张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章 琰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