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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2刑初8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2017年3月24日因本案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兰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英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兰西县通民路由东向西行驶,经西二道街交叉路口处,与此路段由北向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岳某所驾驶的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该车无号牌,载乘黄某),造成岳某、黄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岳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兰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经侦查,被告人朱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兰西县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提交了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朱某某当庭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兰西县通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西二道街交叉路口处时,与此路段由北向南行驶的由被害人岳某无证驾驶的豪爵牌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乘黄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岳某、黄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岳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兰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车辆观察瞭望不够,未保持安全车速,在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车辆先行,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岳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观察瞭望不够,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戴安全头盔,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随伤者来到医院,后被公安机关在兰西县人民医院抓获。另查明,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赔偿给被害人岳某家属岳起、岳洪波、岳洪玲各项费用180000元、赔偿给被害人黄某各项费用28000元,被害人岳某家属、被害人黄某对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的陈述、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兰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任春达书 记 员 徐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