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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安强与被告杨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强,杨平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900号原告:张安强,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某小区。被告:杨平龙,男,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强与被告杨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正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恩波审判员  王天伟审判员  朱旭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