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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申请执行易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602号申请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负责人王健伟被执行人易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21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申请执行易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易梁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x号附x号x栋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