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14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周宗超、王文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宗超,王文昌,丁彦如,叶玉军,邵振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14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周宗超,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执行人王文昌,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执行人丁彦如,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叶玉军,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执行人邵振增,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周宗超与被执行人王文昌、丁彦如、叶玉军、邵振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3日做出(2016)豫1424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文昌名下资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不足偿还申请人的债务,经调查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宗超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24执19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祖丽丽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员白文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