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民终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陈双狗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红,陈双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民终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红,男,1974年6月30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亮,甘肃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双狗,男,1968年2月2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权袆,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永红因与被上诉人陈双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陇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张永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亚玲审判员 张宏峰审判员 何光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雯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