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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民终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陈双狗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红,陈双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民终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红,男,1974年6月30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亮,甘肃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双狗,男,1968年2月2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权袆,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永红因与被上诉人陈双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陇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张永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亚玲审判员  张宏峰审判员  何光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雯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