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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行审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与江苏诚意新能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江苏诚意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12行审167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龙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孟昭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大连,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诚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梅庄村。法定代表人曹飞,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铜山国土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铜国土资监字[2016]第2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三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1月22日,铜山国土局向江苏诚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意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以下事实:诚意公司未经批准于2016年5月非法占用茅村镇梅庄村3932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加气站及其他附属设施,在茅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2480平方米体现为一般农用地,1414平方米体现为建设预留地,38平方米体现为公路用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铜山国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诚意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93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茅村镇梅庄村集体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14平方米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18平方米(2480平方米一般农用地、38平方米公路用地)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的9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处以2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8元;对非法占用的1405平方米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4050元;对非法占用的38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80元;对非法占用的2114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的一般农用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2280元;对非法占用的366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的一般农用地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490元;共计62218元。申请执行人铜山国土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1、2016年2月2日、6月16日,铜山国土局分别向诚意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诚意公司立即停止和改正违法占地行为,听候处理;2、2016年8月19日,铜山国土局违法线索登记表及立案呈批表,决定对诚意公司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3、2016年8月22日,铜山国土局给诚意公司职工黄海洋做的询问笔录,证明诚意公司于2016年5月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茅村镇梅庄村集体土地建设加气站及其他附属设施;4、2016年8月26日,铜山国土局制作的现场勘测笔录、照片及勘测定界图、界址点坐标、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铜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证明诚意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现状、地类、面积及四至;5、2016年8月31日,铜山国土局规划科出具的《关于诚意公司违法用地情况的说明》,证明诚意公司违法占用3932平方米土地,在茅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1414平方米体现为建设预留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480平方米体现为一般农用地,38平方米体现为公路有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2016年11月15日,铜山国土局向诚意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告知诚意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7、《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已向诚意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2017年5月20日,铜山国土局向诚意公司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9、2017年1月4日,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及徐州市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证明诚意公司已履行缴纳62218元罚款的义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茅村镇梅庄村3932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加气站及其他附属设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停止和改正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诚意公司非法占用3932平方米土地,在茅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2480平方米体现为一般农用地、38平方米体现为公路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14平方米体现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依法向被执行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仅履行了罚款义务,未履行退还土地及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恢复原状的义务。综上,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江苏诚意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三项内容。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诚意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东人民陪审员  冯庆柏人民陪审员  余广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