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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士新、杨庆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新,杨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刘士新,男,195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杨庆新,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2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