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士新、杨庆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新,杨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刘士新,男,195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杨庆新,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2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