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苏在强与黄庆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在强,黄庆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2089号原告苏在强,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被告黄庆武,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本院审理的原告苏在强诉被告黄庆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由于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足额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慧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