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伟进与朱振、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进,朱振,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4民初3639号原告:杨伟进,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泗洪县。被告:朱振,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泗洪县。被告:孙敏,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泗洪县。原告杨伟进诉被告朱振、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伟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振、孙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伟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7年1月13日,被告朱振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由被告孙敏提供担保。现两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来院起诉。被告朱振、孙敏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被告朱振、孙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3日,被告朱振向原告借款1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并由被告孙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伟进与被告朱振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原告可以主张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被告朱振经原告催要后,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敏作为借款保证人,对保证方式、期限及范围没有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朱振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振偿还原告杨伟进借款1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孙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朱振追偿。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朱振负担,被告孙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长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光璟附录一:本案证据目录原告提供: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附录二: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约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3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