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中联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齐国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中联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齐国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联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1号院7号楼华悦时间广场15层1504房。法定代表人:谢志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晋,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国辉,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上诉人河南中联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国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中联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5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凯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