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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亮、王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亮,王玉兰,共同,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何亮,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玉兰,女,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向运强,四川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召波,四川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南熏大道959号1幢2楼206号。法定代表人:黄居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何亮、王玉兰申请执行中铁中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为何亮、王玉兰购买的位于温江区柳城街办南熏大道959号3幢2单元13层1301号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