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姜桂新、马学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桂新,马学群,张宁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45号申请人:姜桂新,女,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平,天津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学群,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张宁玉,女,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姜桂新与被申请人马学群、被申请人张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姜桂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马学群、张宁玉名下银行存款82078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姜桂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宁玉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