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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宁陕县福星加油站与陈绪文申请支付令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陕县福星加油站,陈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宁陕县福星加油站。被执行人陈绪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3民督22号支付令,执行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50000元,负担执行费2150元,支付令申请费1100元一案中,被执行人按期偿还了申请执行人欠款1500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3执10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