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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执字第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保安、邵爱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保安,邵爱华,黄在凤,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民执字第6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保安,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邵爱华,女,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黄在凤,女,192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翟某。申请执行人黄保安与被执行人邵爱华、黄在凤、翟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少臻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隆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