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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桂东与史守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东,史守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453号原告:张桂东,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史守战,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东与被告史守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60元,由原告张桂东负担��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楠楠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