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继成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成,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687号原告周继成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原告周继成与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继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鉴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