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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袁红霞、段林行政非诉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566号郴州市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骆仙西路2号,联系电话无法定代表人:阳岳义袁红霞,女。段林,男。郴州市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袁红霞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02行审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02行审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