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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何某1、何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黄某某,何某1,何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生于1969年2月9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黄某某,女,生于1971年7月13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何某1,女,生于1995年3月7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何某2,男,生于2001年6月17日,住洛南县。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女,生于1971年7月13日,住洛南县,系被告何某2之母。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何某1、何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洛南法院作出的(2016)陕102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何某1、何某2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及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