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唐六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独峰村委会大桥北区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六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独峰村委会大桥北区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738号申请执行人唐六旺,男,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独峰村委会大桥北区村民小组。负责人蒋??弟,该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唐六旺与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独峰村委会大桥北区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3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书于生效,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独峰村委会大桥北区村民小组履行给付义务期限为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因此申请执行人唐六旺在义务人履行期限为届满的情况下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依法予以裁定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唐六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