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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任志国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矫忠仁、王东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矫忠仁,王东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727号原告:任志国,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花园路31号花园小区四号楼6号门市。被告:矫忠仁,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王东革,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国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矫忠仁、王东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志国负担。审 判 员 陈怡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知慧书 记 员 王雪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