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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新区横塘镇赛纳美建材经营部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区横塘镇赛纳美建材经营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862号原告:高新区横塘镇赛纳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横塘镇鑫苑路73-1号,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曹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广,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法定代表人:黄克斯。原告高新区横塘镇赛纳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区横塘镇赛纳美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638元,减半收取2819元,由原告高新区横塘镇赛纳美建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