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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秦吉淋、伍艳滔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吉淋,伍艳滔,秦发群,灵川县灵川镇同化村民委员会下日田村民小组1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秦吉淋,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申请执行人:伍艳滔,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申请执行人:秦发群,女,199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灵川县灵川镇同化村民委员会下日田村民小组1队,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同化村民委员会下日田村。负责人:庾明秀,队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吉淋、伍艳滔、秦发群与被执行人灵川县灵川镇同化村民委员会下日田村民小组1队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先荣、陆仁芳、秦林生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3执1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可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助理审判员  俸碧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