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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段文瑞与司马义·啊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文瑞,司马义·啊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718号原告:段文瑞,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被告:司马义·啊沙,男,维吾尔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啊沙·乌苏,男,维吾尔族。原告段文瑞与被告司马义·啊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段文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文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文瑞负担。审判员  沙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