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斌与王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王军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497号之一原告:王斌,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军,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王斌与王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2元,减半收取计5001元,鉴定费10548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 判 长 保 清人民陪审员 贾 蓉人民陪审员 祁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蔡 霞书 记 员 王华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