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8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陈伟杰与卢礼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杰,卢礼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民初1362号原告:陈伟杰,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卢培标,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礼波,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陈伟杰诉被告卢礼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伟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培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礼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杰诉称:原告经营棉纱购销生意,自2014年6月起以“温州瑞兴纺织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名义与被告进行生意往来。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下单订货后,原告将棉纱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并由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名作实。双方合作开始,被告仍会按时陆续支付部分货款,但后来就开始拒不付款。在双方的整个交易过程中,原告向被告销售共计2885186元的货物,而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和支票支付的方式共向原告支付货款2294751元,现被告仍欠590435元未付。综上所述,原告方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9043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还清全部款项日止;2、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礼波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以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温州瑞兴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书》上记载:“现卢礼波拖欠陈伟杰于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棉纱款共计人民币590435元,现承诺在2017年3月份开始每个月安排款20000元整如果今后手头上松动的金额会增加还款”。该《还款计划书》上有被告卢礼波签名并按捺指模。原告对上述还款计划予以认可。另查明,双方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还款计划书》是被告卢礼波出具的,签名亦是本人书写的,其在写下《还款计划书》后至今没有支付原告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0183民初1362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卢礼波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双方的买卖行为已实际发生,加之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原告请求被告卢礼波支付货款590435元,有《还款计划书》、《送货单》为凭,在被告不到庭应诉答辩提出任何异议亦不提交任何反证推翻原告起诉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的当事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依法有据,但利息应当从逾期付款次日开始计,根据原告认可的被告卢礼波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承诺在2017年3月份开始支付款项,故利息应当从2017年3月1日起算。被告卢礼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礼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伟杰支付货款590435元;二、被告卢礼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伟杰支付利息(以5904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1日起计付至付清款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4元和诉保保全费3472(原告已经预缴),由被告卢礼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宇琳人民陪审员  黎灿锋人民陪审员  黄浩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艳梅附本判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