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0584李玲玲与孙华翔、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玲,孙华翔,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584号原告:李玲玲,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邳州市人,居民,住徐州市邳州市。被告:孙华翔,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宿迁市沭阳县。被告:XX,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宿迁市沭阳县。原告李玲玲与被告孙华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耀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艳秀书记员 林久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