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萨某与五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某,十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902号原告萨某,男,1972年8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被告五十三,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原告萨某与被告五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萨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浩审 判 员 吴宗昌人民陪审员 牛成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