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新安与王晶晶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安,王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80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安,男性,1983年12月11日出生,住绛县被执行人:王晶晶,女性,1981年7月5日出生,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王新安与王晶晶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2015)绛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绛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武审判员 杨冬芳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君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