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斌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斌,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670号原告:钱斌,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王鑫,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斌与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钱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斌负担。审 判 长 何 毅人民陪审员 何树明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超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