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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斌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斌,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670号原告:钱斌,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王鑫,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斌与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钱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斌负担。审 判 长  何 毅人民陪审员  何树明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超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