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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安林与毕波音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林,毕波音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1026号原告:王安林,男,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毕波音,女,彝族,1979年11月6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原告王安林与被告毕波音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安林以“本案遗漏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9元,减半收取629.5元,由原告王安林负担。审判员  李子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梅 百度搜索“”